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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9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乡**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务工。2018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因腹部有异物,青岛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被监视居住,同年1月19日排出异物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3日晚上18时左右,被告人阿某某伙同托某某(身份尚未落实,暂未到案)窜至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佳源商场北侧停车场,根据事前共谋,阿某某在附近望风,托克孙趁受害人秦某不注意从其上衣左侧口袋盗窃黑色小米note3手机一部。

2、随后,阿某某伙同托某某又窜至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采用上述手段,阿某某负责望风,托某某趁受害人薛某某不注意,从其上衣右侧口袋盗窃玫瑰金色的苹果8手机一部,后二人离开现场。

3、2020年1月12日下午六点左右,在青岛市城阳区宝龙大润发地下停车场的扶梯附近,阿某某趁被害人纪某某进电梯间不注意,盗窃其上衣左侧的口袋内的极光色华为Mate20pro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盗窃前科,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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