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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75********,彝族,文盲,无职业,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身体疾病原因释放,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9日公安机关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5日至2019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阿某某先后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书香门第小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办事处第二教师公寓、济南市天桥区燕鲁花园小区、济南市历城区郭店办事处山前小区、济南市静馨苑小区等地,采取徒手爬墙入户的手段,盗窃黄金手镯、铂金手镯、戒指、翡翠吊坠、手机、手表、钱包、运动鞋等物品以及现金1034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3721元。

综上,被告人阿某某盗窃物品总金额共计34061元。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鲁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345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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