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34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9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现住四川省喜德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伙同莫某某(另案处理)到肥东县店埠镇实施盗窃,莫某某在御景花园54栋2单元楼下盗窃一辆黑色小刀牌电瓶车后到水沐年华门口与阿某某汇合,二人骑着被盗的电瓶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为人民币2543元。
2、2020年6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与莫某某驾驶盗窃来的电瓶车行驶至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绿芒果KTV楼下,莫某某盗窃一辆白色绿久牌电瓶车,后二人分骑两辆被盗电瓶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042元。
3、2020年6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伙同莫某某来到肥东县店埠镇吾悦广场农业银行附近的电瓶车停放点实施盗窃,莫某某盗窃一辆深蓝色路基亚电瓶车后,二人骑着该被盗电瓶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嵩
检察官助理:朱梦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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