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普格县**乡。因涉嫌盗窃罪,经普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格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花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阿某某从**乡返回**乡的途中,发现**乡**村公路边一山坡上有一群无人看管的绵羊,遂起盗窃之心。后驱赶其中的20只准备前往布拖销赃。途中,2只绵羊不知去向,另外18只绵羊在**乡**风电场附近被过往的大货车惊散。当日,阿某某放弃将羊群赶往布拖出售。2020年6月11日,阿某某到**风电场附近玩耍,发现被惊散的羊群再次聚集且仍无人看管,便步行将18只羊驱赶至布拖县**镇,在走到布拖县拖觉镇觉撒乡时,将18只羊以28080元的价格卖给赤某某。2020年6月16日,失主吉某某从赤某某处将丢失的18只羊找回。后经普格县**乡**村委会、**乡人民政府及普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折价,被盗的20只羊价值人民币2808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普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蝶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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