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1207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人,公民身份号码513432198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于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采取钻窗入室的方法,进入闫某某(男,时年50岁)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花园**号楼**号的家中,盗窃中华香烟2条。
被告人阿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被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电话记录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工作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周边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吉鹏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被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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