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住四川省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阿某某在镇雄县以勒镇高铁站务工期间,发现高铁站旁边的屋里堆放有空调,产生了盗窃的想法,遂于2019年8月的一天,开车到此将屋内堆放的陈某某保管的空调盗走3台半,价值8000余元,案发后,主动退回空调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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