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021992********,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市,住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阜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到阜康市上户沟乡地沟村铁路桥旁边正在散养的郑某某的羊群,把郑某某羊赶到上户沟乡白杨河村南面的水井,把23只绵样卖给羊贩子。
经鉴定,被告人盗窃的23只绵羊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尼沙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阿某某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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