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维吾尔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119841220****,初中文化程度,包工头,住址:喀什市伯什克然木乡**村**组,无前科,于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2月22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4日补查重报。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 被告人阿某某先后组织四次买某、 努某, 依某、阿某, 米某, 加某, 阿某等人,在喀什市银瑞林大酒店, 其尼瓦格宾馆和大发公司对面的鑫鑫锦城宾馆等地开房赌博,赌资最低100元到1500元不等, 以200元抽头渔利10元的方式先后非法渔利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非法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阿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巴斯坎吉
色米热马木提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讯问笔录1份,一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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