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438,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巴楚县,住新疆巴楚县****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至7月3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阿某某,于2019年3月2日将被害人艾某某添加微信后,在聊天过程中被害人艾某某问被告人阿某某能否贷30000元,被告人阿某某称最低能办理50000元的贷款,为办理50000元的贷款被害人艾某某向被告人阿某某微信支付手续费2950元后,被告人阿某某又给艾某某说办理不了50000元的贷款,只能办理100000元的贷款时,被害人艾某某又用微信支付1000元手续费。被告人阿某某再次要求其手续费时,先后分4次向被告人阿某某微信转账,分别750元、250元、950元、550元。共微信转账6450元。当被告人阿某某收到钱之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贷款并没有联系。
2、被害人阿某某,于2020年2月10 日在朋友圈看到办理贷款的信息后,添加微信号为B-****的被告人阿某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阿某某为办理贷款手续费为由从被害人阿某某收取微信支付2500元,又要求需手续费1500元时,被害人阿某某拒绝支付。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阿某某以发放贷款为由向被害人阿某某收集其工商银行卡号及密码,还要求其将验证码发给自己,并试图用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骗取阿某某的9935元时,因操作失败未成功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艾某某、阿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图片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仙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阿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被害人无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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