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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左检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31975********,蒙古族,大专文化,牧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镇**嘎查**组**号,系苏尼特左旗**镇**嘎查嘎查长,苏尼特左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苏尼特左旗**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苏尼特左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于2020年3月28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苏尼特左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于2020年10月22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违法经历:2016年5月28日,因公然侮辱他人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治安调解。2018年1月17日,因散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给给予行政拘留8日、因公然侮辱他人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15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苏尼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阿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8时许,被害人阿某甲(系被不起诉阿某某的亲弟弟)酒后踹门进入被不起诉阿某某位于苏尼特左旗**镇**嘎查的家内,辱骂并殴打被不起诉阿某某,将被不起诉阿某某的手机摔在地上摔坏。后被不起诉阿某某抓住阿某甲的肩膀,用拳头殴打了阿某甲的面部,致阿某甲双侧鼻骨骨折,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阿某甲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事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被害人阿某甲达成和解,积极向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伍万元(50000),除外把自己承包的草场分2000亩给弟弟阿某甲化解矛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向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考虑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以及激化矛盾有一定的过错等情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尽可能调解已经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为出发点,我院检察委员会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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