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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21995********,彝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17日晚,被告人阿某某和朋友一起在成都高新区天长路28号川太子火锅店饮酒、用餐,当日21时30分许,阿某某前往火锅店洗手间上厕所,被害人盛某某先一步进入洗手间,阿某某跟着挤进去并将盛某某挤开后自己先上厕所,二人因此发生口角,阿某某辱骂盛某某,盛某某推了阿某某一下,之后便无其他动作。阿某某被推后怀恨在心,上完厕所后突然用拳头对盛某某面部多次击打,导致盛某某面部受伤并仰面摔倒。随后阿某某被朋友劝离现场,在盛某某报警后,阿某某经朋友通知又回到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阿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经鉴定,盛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眼部软组织挫伤,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因偶发矛盾而故意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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