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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抢夺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99********,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与被害人吉某某等人在本市**镇**社区**酒吧喝酒时,趁吉某某不备,将吉某某拿在手上的苹果11型手机1部(价值4592.47元)抢走,后逃离现场。之后,阿某某以600元将抢得的手机销赃。破案后,上述被抢手机已起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婷

 20201218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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