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01198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40分许,在本市江汉区交通路邻中山大道路口,被告人阿某某发现被害人汪某某并上前尾随,至本市江汉区王府井百货门口,被告人阿某某趁被害人汪某某不备之机,将其后背上双肩包的拉链拉开,扒窃其放在包内的一部金色iPhone 6PLUS手机。被告人阿某某的盗窃行为被现场群众吴某某目击,被群众郎某某追上并控制,在与郎某某对峙过程中,被告人阿某某进行了言语威胁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期间,郎某某也拿出随身携带的开瓶器,后郎某某将被告人阿某某的折叠刀打落在地并报警。随后,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阿某某抓获。
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视频监控截图、管制刀具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忠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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