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261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2221995********,维吾尔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4月初,被告人阿某某通过 “**”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下级代理和招募赌博人员参与赌博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2677.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麦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阿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2********;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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