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三坪垦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81********,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住乌鲁木齐头屯河**街**号**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9日被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三坪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三坪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许,三坪农场祥和社区警务室通知被告人阿某某前往接受吸毒检测,被告人阿某某于当晚22时36分许到警务室但拒绝检测,并对辅警实施辱骂等行为。警务室辅警将此情况报告至三坪农场派出所SKO6警务站,值班民警孙某某身着警服带领两名辅警前往阿某某位于三坪农场保障性住房F区13号楼2单元1楼楼道时与阿某某相遇,并依法通知阿某某前往三坪派出所接受吸毒检测,此时阿某某拒绝配合并辱骂民警孙某某、掐民警孙某某的脖子、殴打孙某某一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辨认等笔录:作案地点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出警视频、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阿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敏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第十二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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