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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失火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0********,蒙古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址:扎鲁特旗****嘎查,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阿某某在扎鲁特旗**镇**嘎查自家院内焚烧秸秆引发附近山坡上山杏林地失火,失火地块经扎鲁特旗森林规划调查队出具的关于阿某某失火地块的地类鉴定,失火地块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鉴定结果97.18亩为林地。

案发后被告人阿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案件移送函;

⑵被告人阿某某供述与辩解;

⑶现场勘查笔录;

鉴定文书:地类鉴定;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阿某某因过失造成失火,过火面积共计97.1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杨玉琢

202041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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