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阿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99********,哈萨克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青河县**镇**园教师,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城镇),住该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于2019年9月29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阿某甲醉酒后驾驶新H*****号大众牌小型客车,从阿勒泰市**巷附近出发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阿勒泰地区**院门前路段处与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唐某某、木某甲发生相撞,造成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阿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29.7mg/100ml;唐某某、木某甲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2.证人木某乙、阿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至两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俊
检察官助理:张瑞丽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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