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65********,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 日17时50分,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蒙E*****号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白音布日德嘎查至乌布尔宝力格苏木锡林贝尔嘎查乡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0公里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恩某某驾驶的蒙E*****号野马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阿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77.78mg/100ml。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阿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其某某、阿某乙证言、恩某某陈述、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高娃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新左旗**苏木。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