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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87********, 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镇**嘎查,现住新巴尔虎右旗**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醉酒驾驶白色蒙E*****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巴尔虎右旗口岸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公里处时,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查获时,阿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2.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4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晓云

                                        检察官助理:呼斯乐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4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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