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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88********,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住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0时10分许,阿某某醉酒驾驶新KT4***号出租车沿恰特喀勒乡路段,又东向西行驶村委会前面被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01月05日,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2019】第948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经检在阿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mg/100ml, 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依法判处拘役4至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克孜祖农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检察卷1册,起诉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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