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7〕1007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维吾尔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5********,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6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与朋友在**街**小区旁**火锅店吃饭,期间饮400毫升啤酒,次日凌晨3时50分,阿某某驾驶新N5****号车从**街行驶至阿克苏市**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阿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9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世举
检察员:王晓燕
2017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50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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