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2198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仙桃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街**号**站**楼**幢**单元**号,住仙桃市**镇**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25 日19 时53 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雅阁”牌绿色小型轿车沿仙桃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阿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4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证人伊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0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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