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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301992********,藏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日喀则市仁布县**乡**村**号,现住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林。无前科。

被告人阿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4日22时40分,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吉林路由北向南行至扎德路与吉林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扣。

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阿某某乙醇含量为226.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酒精测试(吹气式)照片、提取抽血样本现场照片、饮酒场所指认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嘎某某、平某某、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具的藏公物(理)鉴字[2019]196号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被告人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阿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久美

2019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林;

2.公安案卷壹册、检察卷笔录壹份、视听资料壹张、身份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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