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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79********,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路**组**栋**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9号小型轿车沿铜鼓岭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铜鼓岭路青环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九大队执勤交警查获。随后民警将阿某某带至南宁市仙葫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经检验,阿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7.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吹气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某某凤凰岭路1号第一组团31栋A座10DD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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