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阿某某,曾用名乌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街**段。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9****号小型轿车,沿大板镇巴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夜宴烧烤店”门前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夏某某驾驶的蒙D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后,又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中心护栏受损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阿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6.5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被告人阿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达成书面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传唤证、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协议书;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阿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红丽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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