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5********,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美姑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3时许,阿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WU****小型轿车,从西昌市毒辣烤鱼门市附近开到尤家屯小区门口,因不属小区车辆,保安未允许其驶入,被告人又将车从小区门口倒出,在倒车时和杨某某发生口角,后杨某某举报阿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阿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另查明阿某某于2017年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驾驶证被暂扣,发案时驾驶资格被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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