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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9********,彝族,小学文化,开远市**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驾驶云G2****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开远市灵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大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阿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俊秀

检察官助理:后恒锋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8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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