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134321990********,彝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政治面貌:群众,出生地四川省喜德县,户籍地:四川省喜德县**乡**村**组**号,现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违法犯罪记录: 2009年因盗窃被北京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释放,2014年因为盗窃被北京通州法院判处2年4个月,2016年11月7日释放,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9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阿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阿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 18时23分许,被告人阿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4.18mg/100mL)驾驶粤S5****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博深高速公路北行K970公里路段时追尾王某某驾驶的粤S0****号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将车辆撤离到博深高速北行谢岗服务区等候处理时,被告人阿某某被民警现场查获。事后被告人阿某某赔偿王某某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阿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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