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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17〕35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63********,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幢**单元**室,住安徽省和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6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驾驶苏******黑色轿车从邀月楼酒店出发,途经镇**街**路,后在文昌**路**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和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检测,阿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2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祥刚

2017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在其居住地(电话1380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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