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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克苏垦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21998********,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温宿县**村**组**号,现住址:新疆温宿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7日,被阿克苏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阿克苏垦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阿克苏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03时2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新NF*的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07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该路段2km+600m处时,该车辆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至路边,造成被告人阿某某受伤及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被阿克苏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2020年5月13日,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在阿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1.54mg/100mL。

2020年5月14日,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定:1.新NF*号车各部位均未见与其他车辆碰撞接触痕迹;2.新NF*号车碰撞中央护栏瞬间行驶速度为106km/h(该路段限速80km/h)。

2020年5月17日,阿克苏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分析结果: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认定阿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买某某、伊某某、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致自己受伤及车辆受损,且其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4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胜旺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温宿县**村**组**号。联系电话:1759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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