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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伪造身份证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529221984********,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牧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5月26日因盗窃罪被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4月2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逃避交警检查,2018年年底,被告人阿某某通过网络制造虚假的驾驶证。2019年12月3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M****8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阿拉善右旗**镇**路处(**小区西门南侧200米)时,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向交警出示了伪造后的驾驶证。经甘肃省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被告人阿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4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阿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阿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妮

2020年5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阿某某依法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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