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阿某某,女性,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65********,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任湖南龙泉**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南龙泉**宿舍。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8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徐某某、张某某人(两人均已因诈骗被判刑)在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谎称给湖南龙泉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作为湖南龙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之一的被告人阿某某信以为真,为了取得张某某、徐某某的信任和投资,于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阿某某在湘乡市火车站附近找人伪造了已抵押在湘乡市供销社的8本证件,其中3本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号:湘房权证湘乡市字第00086170、00****71、00086172号),5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号:湘乡国用(2013)第A026351、A026352、A026353、A026354、A026355),后被告人阿某某将八本证件交给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八本证件;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
4、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5、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阿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2020年7月6日
附:
1.案卷材料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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