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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交通肇事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苏木**嘎查,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2月1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被告人阿某某因身体受伤无法应诉,于2020年4月14日再次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珠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乘载被害人梅某某、乌某甲,沿30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8KM+400M弯道处,因驾驶措施不当与路边隔离桩相撞后倒地,致使被害人梅某某、乌某甲当场死亡,阿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08年2月21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决定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阿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被告人阿某某在其家中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民警查获归案。2008年2月17日,被告人阿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病历、诊断书、赔偿谅解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斯某某、胡某某、好某某、乌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

5. 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阿某某已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出具谅解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阿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阳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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