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某某垦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维吾尔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8198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现住阿瓦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阿某某驾驶新N*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载买某某和吐某某沿阿某某兵团道路X02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车辆翻下路基,造成乘车人买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阿某某和另一乘车人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阿某某所驾驶的新N*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未见与其他车辆碰撞接触痕迹,且车路面印痕产生时行驶速度为105km/h。
经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阿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阿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原地等待交警的到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自翻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亚军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150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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