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某某、贡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1975********,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红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1988********,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镇**村**组**号,2010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红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尼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1970********,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贡某某、尼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阿某某得知被害人索某某盗窃了穷某某的车辆,遂与直某某(已判)、穷某某(已判)商量后,直某某(已判)将被害人索某某从家中带出,带至色地镇茸塔玛村一奶源路进行殴打、捆绑后将被害人索某某带至穷某某(已判)家中,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直到2018年12月10日下午17时将其释放。

2、2018年11月的一天早上(具体时间记不得),被告人阿某某因其马匹被盗,伙同被告人贡某某、尼某某等人一道,在被害人泽某某家找到丢失的马匹后,将被害人泽某某和程某某进行殴打、捆绑后带至被告人阿某某家中,非法剥夺被害人泽某某和程某某的人身自由,直到第二天凌晨将二被害人释放。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瓦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某某、贡某某、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贡某某、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贡某某、尼某某以暴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红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中福

检察官助理:仁兴旺姆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被告人贡某某、尼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四百七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起诉书一式十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