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82********,鄂伦春族,初中文化,船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镇**路**小区**号,现住同上。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7月2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1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91********,汉族,小学文化,船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现住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1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5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1日、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8日、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阿某某、王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酒吧喝酒唱歌时,因琐事与隔壁包间的于某甲等人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阿某某将于某甲拽倒在地,用脚踹于某甲的头面部,王某某上前也用脚踹于某甲头面部。经鉴定:于某甲头面部损伤系钝性外力致伤形成,损伤致右侧亚急性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面部损伤致左侧眶内壁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于某乙、高某某等人陈述;3.被害人于某甲陈述;4.被告人阿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王某某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月

检察官助理:于震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陆页。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阿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鄂伦春族,初中文化,船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青年路富康小区1号,现住同上。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7月2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1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海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船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华山乡通达村老房身屯,现住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1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诺、王海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5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1日、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8日、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阿诺、王海立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家乐酒吧喝酒唱歌时,因琐事与隔壁包间的于连涛等人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阿诺将于连涛拽倒在地,用脚踹于连涛的头面部,王海立上前也用脚踹于连涛头面部。经鉴定:于连涛头面部损伤系钝性外力致伤形成,损伤致右侧亚急性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面部损伤致左侧眶内壁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于树奎、高红军等人陈述;3.被害人于连涛陈述;4.被告人阿诺、王海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诺、王海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诺、王海立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月

检察官助理:于震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阿诺、王海立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陆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