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安检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阿某某(现用名赤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58********,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镇**村**组**号。2001年9月1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布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月15日因涉嫌脱逃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布拖县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将其抓获。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也某某、也某甲、牙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无身份证,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现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乡**村**组。2001年6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攀枝花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2003年1月15日因涉嫌脱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西昌市公安机关在西昌市三岔口汽车东站将其抓获。
本案由四川省荞窝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将被告人阿某某脱逃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1年9月10日被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杨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6月22日被攀枝花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3年1月15日上午,二被告人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期间,因抗拒改造产生脱逃念头,在荞窝监狱老队部中队袁家厚劳动时,带班民警安排被告人阿某某、杨某某和吉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一起去紧邻袁家厚的普格县荞窝镇哈洛村购买羊子。在购买羊子途中,三人相约共同脱逃。
被告人阿某某脱逃后更名赤某某,并办理了身份证,长期在云南省以打小工为生,后在布拖县家中被布拖县公安局抓获,在逃时间16年6个月零13天。被告人杨某某脱逃后于2016年10月16日,化名为也某某在云南省景洪市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后以务农为生。后因脱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抓获,在逃时间16年7个月零24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书证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杨某某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后的改造期间,擅自逃离监管场所逃避监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系共同作案,且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把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七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昌金
张清文
2019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四川省荞窝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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