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结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藏,半文盲,务农,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11966********,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市八宿县,现住西藏昌都市八宿县某某镇某某村,有前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定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定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藏族,文盲,务农,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71985********,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市八宿县,现住西藏昌都市八宿县某某镇某某村,无前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定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定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藏族,小学,经商,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71977********,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市八宿县,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号,无前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定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定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白某某、扎某某三人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某某为谋取暴利,于2016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详),帮被告人白某某找关系,委托原昌都市交通警察支队驾驶员巴某某,购买6本机动车驾驶证,并从中获利肆万元整(40000.00元)。
被告人白某某为谋取暴利,于2016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详),帮被告人扎某某、证人向某某、洛某某找关系,委托被告人阿某某从昌都市购买6本机动车驾驶证,并从中获利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元)。
被告人扎某某为谋取暴利,于2016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详),帮证人格某某、多某某、达某某找关系,委托被告人白某某从昌都市购买3本机动车驾驶证,并从中获利壹万元整(1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决定书,昌都市类乌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定结县公安局的证明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洛某某、格某某、多某某、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某某和白某某、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影录像刻录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白某某、扎某某的行为损害了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发放证件对外的公信力、权威性和统一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增罗布
尼玛伦珠
2020年2月28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被告人阿某某在昌都市八宿县某某镇某某村取保候审;被告人白某某在昌都市八宿县某某镇某某村取保候审;被告人扎某某在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听资料(光盘)7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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