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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万某某保险诈骗案)_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新疆****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市***乡**村**号附*号,现住该处, 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市****区***号5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4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万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3月26日至4月9日、2019年6月10日至6月24日),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 年10 月28 日23 时许,阿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新疆****物流有限公司的新****** 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新******号重型箱式半挂车,沿国道***线吉木萨尔辖区道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492公里减127公里处,与梁某某驾驶的新******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阿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阿某甲的哥哥被告人阿某某处理事故中,明知阿某甲无驾驶资格,为获取保险赔偿金,与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万某某的商议,谎称事故中死者是阿某某(具备驾驶资格),后阿某某用自己身份冒充阿某甲处理交通事故。吉木萨尔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阿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负次要责任。2013年6月8日,新疆阳光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内向阿某某赔付理赔款10万元整。

被告人阿某某、万某某二人分别于2018年11月18日、2019年1月16日经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万某某结伙故意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理赔款10万元,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万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依玛西   

                                2019年6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2.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市****区***号*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569922****。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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