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阿某某铁,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90********,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原判刑期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于2013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4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9月19日刑罚执行完毕。被告人阿某某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铁通过破坏玻璃门的方式进入本市武侯区**路**号**小区负一楼“**健身房”,盗窃吧台内现金3000元。2018年10月5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铁从窗台进入本市高新区**路**号**楼**茶楼,盗窃吧台内的香烟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2018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至8时许期间,被告人阿某某铁通过破坏金属围墙的方式进入本市高新区火车南站**路“**基地”综合办公室内盗窃三台笔记本电脑。民警于2019年12月12日在本市高新区广和一街挡获被告人阿某某铁,其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铁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铁有犯罪前科,应当酌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怡婷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票、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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