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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木克布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28号

被告人阿木克布,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95********,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4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木克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木克布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阿木克布行至高新区**镇,盗窃**街**号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饰品店吧台柜子里现金1600余元,盗窃得手后,又在**街**号被害人琚某某经营的手机店盗窃手机共九部,随后将盗窃获得的手机销赃至成都泰山南路路边的游摊处获利57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中四部手机(三部OPP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8240元。2020年4月1日,阿木克布在两江新区正和酒店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被害人朱某某、琚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阿木克布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 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6.​ 讯问现场、指认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木克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克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木克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木克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阿木克布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阿木克布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6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阿木克布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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