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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XX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阿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2********,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龙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某甲的父亲去世时,传了一支改装的射钉枪给阿某甲。2020年4月2日经美姑县公安局龙窝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阿某甲家进行搜查,查获疑似改装射钉枪一支。2020年4月16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20】45号鉴定书认定,被告人阿某甲持有的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建议对阿某克布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甲被美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美姑县**乡**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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