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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尔爱夫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阿尔爱夫,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62000********,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尔爱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阿尔爱夫因生活拮据萌生盗窃念头,欲通过拉未上锁车辆车门方式窃取车内财物,遂至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采取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为闽******的车辆内放置的现金人民币1558元。

次日,被告人阿尔爱夫在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赃款人民币现金136.5元、以及使用赃款购买的vivo手机1部等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付某某)。到案后,被告人阿尔艾夫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人民币136.5元、vivo手机1部等物证;

2.书证销售验机器自检单;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阿尔爱夫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及截图;

7.户籍信息、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光盘制作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尔爱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爱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款,数额人民币15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尔爱夫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尔爱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阿尔爱夫判处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馨

检察官助理:陈美雅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阿尔爱夫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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