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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尔拉沙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87号

被告人阿尔拉沙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93********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尔拉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于2020年2月2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后于2020年3月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阿尔拉沙窜至本市**镇**社区**有限公司宿舍**楼**房和宿舍**楼**房,分别盗窃走趁被害人邱某某的一台苹果6plus64G手机(价值约4230元)和被害人陈某甲的一台VIVO手机(价值约1518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0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阿尔拉沙窜至本市**镇**社区**街**路**号**公司宿舍**房、宿舍**房和宿舍**房,分别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oppo A7手机(价值约1053元)、被害人唐某某的一台vivo7 plus64G手机(价值约2400元)、被害人陈某乙的一台vivoX21 128G手机(价值约2238元)、被害人黄某甲的一台华为nova3 64G手机(价值约1890)和黄某乙的一台vivo手机(价值约1708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6日,民警在本市长安镇一饭店将被告人阿尔拉沙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阿尔拉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6.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尔拉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拉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阿尔拉沙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阿尔拉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七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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