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阿某只博,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6********,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3年6月11日刑满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 2019年6月28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0月7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只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某只博于2020年7月7日凌晨窜至西昌市**村**组**号被害人夏某某的房间内,将一部黑色华为畅享10PLUS手机及放置于床尾裤包内的7O0余元现金盗走,后又将所盗窃手机内微信零钱及微信绑定银行卡账户内共计21069.55元人民币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84元,被告人入室盗窃的物品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2753.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只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只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只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阿某只博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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