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8〕544号
被告人阿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6********,汉族,文盲,出生地四川省美姑县,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底的一天,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吴某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吴某某遂联系阿地某某(另案处理),并让张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老乡鸡快餐店门口等待,随后阿地某某安排被告人阿某某某将一包毒品海洛因(重约0.3克)交给张某某,收取毒资200元。
2.2017年9月初的一天,吴某某联系阿地某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阿地某某安排被告人阿地某某到合肥市瑶海区七里***门口的老乡鸡快餐店门口将四包毒品海洛因(每包重约0.3克)交给吴某某,收取毒资800元。
3.2017年9月中旬的一天,吴某某联系阿地某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阿伍某某安排被告人阿地某某到合肥市瑶海区七里香榭小区门口的老乡鸡快餐店门口将四包毒品海洛因(每包重约0.3克)交给吴某某,收取毒资800元。
4.2017年9月下旬的一天,吴某某联系阿伍某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阿伍某某安排被告人阿地某某到合肥市瑶海区七里****门口的老乡鸡快餐店门口将四包毒品海洛因(每包重约0.3克)交给吴某某,收取毒资800元。
2017年9月21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号楼**室抓获阿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阿地某某供述;
4.辨认笔录、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有关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多次贩卖,共计重约3.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8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阿地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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