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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江•牙生盗窃、抢夺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阿某某江·牙生,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41989********,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县。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江·牙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夺罪

2019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江·牙生骑摩托车至长沙市**处,称被害人谢某某不备,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害人手中苹果手机后,驾车快速逃离现场。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995元。

二、盗窃罪

2019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江·牙生在长沙市芙蓉区袁家岭湘域中央前马路边,趁被害人伍某某不备,扒走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VIVO手机一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2658元。

2019年12月27日,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路抓获被告人阿某某江·牙生。到案后,被告人阿某某江·牙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被盗财物的购买凭证照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害人谢某某、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阿某某江·牙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江·牙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江·牙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扒窃、抢夺他人财物,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阿某某江·牙生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江·牙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江·牙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中玮

检察官助理梁伟博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江·牙生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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