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阿某伍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8********,彝族,文盲,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镇**村**社.2019年10月6日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伍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2019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阿某伍某和被害人阿某某等人在首座歌城喝酒,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发生拉扯被人劝开至楼下五金店时,阿某某跑进五金店拿出一把洋铲准备打阿某伍某,阿某伍某也跑进五金店拿出两把榔头,用其中一把榔头打击阿某某头部,阿某某倒地起来与阿某伍某拉扯,后二人被民警抓获。阿某五来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伍某打伤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条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庆华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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