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阿某么打,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84********,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2014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6日释放。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么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阿某么打翻越围栏进入天津市河西区**路**小区,发现**号楼**门**号被害人宫某某家窗户未关,遂钻窗进入宫某某家中,趁其熟睡之机,将放于客厅桌子上的一部黑色三星折叠手机(估值人民币9300元)和放于摇椅上单肩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窃走。后将该手机低价销赃得款3000元。被告人阿某么打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9700元。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阿某么打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手机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物证、书证;
2. 证人霍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宫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阿某么打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扣押笔录;
7. 身份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么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么打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某么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志伟
检察官助理:韩晓文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阿某么打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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