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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扎、阿某某尔等拐卖儿童案)_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阿某某扎,男,生于1986年**月**日,四川省金阳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301986********,彝族,文盲,粮农,捕前住四川省金阳县**镇**村**组**号。该被告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后,布拖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被告人阿某某尔,女,生于1991年**月**日,四川省普格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311991********,彝族,文盲,粮农,捕前住四川省普格县**乡**村**组**号。该被告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后,布拖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被告人比曲此色,男,生于1977年**月**日,四川省布拖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291977********,彝族,文盲,粮农,捕前住四川省布拖县**乡**村**组**号。该被告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后,布拖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扎、阿某某尔、比曲此色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比曲此色、吉某某夫妇在福建省泉州市一鞋厂打工期间吉某某怀孕待产,因该夫妇经济负担重便想将该婴儿生产后出卖。比曲此色找到老乡阿某某扎、阿某某尔帮忙找买家。阿某某尔找到当地人凌某某、罗某某搭线寻到了买家王某某。2019年5月25日,吉某某在福建省三明市永安第二医院产下一名女婴,王某某及其家人在中间人阿某某扎、阿某某尔、凌某某的牵线下查看了该女婴表示满意并付了3000元的定金。2019年5月31日,买卖双方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进行交易,买家王某某又支付了59000元给凌某某。凌某某付给罗某某1000元好处费,付给比曲此色35000元,又通过银行卡打了7000元给阿某某尔。阿某某尔又从自己的好处费中拿出4000元分给阿某某扎。
整个犯罪活动中,买家王某某共计花了62000元购买比某某夫妇所生的女婴,中间介绍人凌某某获利16000元,罗某某获利1000元,阿某某尔获利6000元,阿某某扎获利4000元,卖家比曲此色夫妇获利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扎、阿某某尔、比曲此色介绍、买卖、中转儿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迪惹杨铁
检察员:王 雪 琼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扎等三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宗材料、证据贰卷,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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